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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共 1000 个站点,每页 30 个, 分页:[1] [2] [3] 4 [5] [6] [7] [8] n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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